第五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修缮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

维护修缮资金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因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和修缮,需要居民临时搬迁过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