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安全进行监管,发现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维护和修缮。
保护责任人发现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指导、协助。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维护、修缮等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