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用于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保护责任人、实际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提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以及相关说明资料。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