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范围内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环卫和消防等基础设施配置以及建筑间距、绿化、通风采光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