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范围内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环卫和消防等基础设施配置以及建筑间距、绿化、通风采光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