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第三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日常巡查,维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