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第三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以及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保护方案,在保护范围内控制人口密度、开发总量和建筑体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