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第三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固有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环境要素,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