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对象确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