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警示,通过官方网站、报刊、新闻媒体等平台进行公示,并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毕。

整改期限届满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撤销市(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称号。

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称号的撤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