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普查、申报、确定以及预保护等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普查、申报、确定以及预保护等工作,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