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普查、申报、确定以及预保护等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普查、申报、确定以及预保护等工作,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