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制度,将保护对象分类纳入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