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第十九条有效符合市(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申报条件不申报的,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