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