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第十一条有效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申报与确定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