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佤文。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