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佤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