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佤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