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佤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及重要宣传标记,同时使用汉文和佤文。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