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文件头,应当冠以自治县全称。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的牌匾,应当同时使用汉族、彝族、苗族的文字。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