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法官、检察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