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苗族成员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