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苗族成员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