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