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造成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