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