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