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