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