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