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