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未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