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