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影响门店美观、整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