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消杀及孳生地清除活动。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