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卫生,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