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更换、补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