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更换、补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