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