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的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等的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水行政、民政、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和市生态环境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