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长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长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长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