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和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组织审核历史文化名城的业态规划,审核街肆景观、店牌店招设计等方案,审核历史文化名城工程建设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参与编制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资源的旅游规划,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品牌创建,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宣传、交流、研究工作,收集、整理、编撰相关文史资料;

(七)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建立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数据库;

(八)指导历史文化名城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

(九)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