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在历史城区开设的作坊实施产生粉尘污染的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