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