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未按照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养维护、修缮,造成传统风貌建筑的格局、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传统风貌破坏的;
(二)故意损毁、破坏传统风貌建筑的;
(三)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造成传统风貌建筑损毁、坍塌的。
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