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本地历史文化资源,通过组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方式,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