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促进各类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鼓励社会力量合理利用历史资源发展符合保护规划的产业,从事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经营活动。

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应当充分挖掘文化内涵,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文化体验,以及开办展览馆、博物馆、民宿客栈、酒吧、茶座、咖啡屋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利用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