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历史城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照明和其他设施,需要修缮、改建、新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联评联审。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