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