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应当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