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应当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