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