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