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坚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银行、保险、邮政、快递、电信、医院、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等窗口服务行业和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特点,深化“满意在三明”活动,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创建公共文明服务品牌。

建立健全社区共建联创制度,社区精神文明共建理事会应当积极组织各理事单位共同做好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